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 临时身份证 。双方当事人持有 婚姻登记机关 颁发的《结婚证》。 一、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婚姻登记处 办理离婚登记 (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申报材料: 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2、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 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权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 6、现役军人 办理结婚登记 应提交: 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③《居民身份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