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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到什么时候会被收回?
释义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一、关于宅基地的权利和资格
    分为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房地产不得转让情形是什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划拔土地国家在哪些情况下无偿征收
    划拔土地国家在下列情况下无偿征收: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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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