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解读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解读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是依法严惩妨害药品管理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三是依法严惩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犯罪。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 《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两高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3日 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六条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 第七条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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