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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保基数被单位调低了
释义
    社保缴费基数低的影响:第一从个人所得税方面:表面上,最低基数缴纳好像比全额缴纳拿到手的工资多。但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扣除所有保险之后计算应缴纳的金额,所以,由于少扣除了部分保险,导致纳税金额增加。个人不仅没有多拿到工资,实际上是收入减少了。第二从资金去向方面:个人缴纳社保的金额,是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交的少,将来退休拿的就少。现在交的保险,就等于是给自己的储蓄。只是现在拿和退休后拿的问题。单位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意味着公司可以节省最多约30%左右的开支,而个人未来的退休金会非常低。社保被低缴对企业有很大好处,对个人有百害而无一利。社保被低缴,获益最大的是企业,对个人没有任何好处。而且个人要为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降低缴费基数,劳动者应该进行维权。劳动者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具有核对权。每年度申报劳动者社保“新年度基数”的时候,虽然由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义务主体,但也要求“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对于年度社保基数变更有着核对的权利。若在新年度基数申报时,对于用人单位申报的数字有异议时,劳动者有权利提出异议。若用人单位不履行此项给劳动者核对的义务,或不接受劳动者合理合法的异议,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属于恶意降低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基数具有法定标准,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
    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所以社保缴费基数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具有规避强制性法定义务的嫌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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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