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算按什么程序进行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7、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9、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10、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