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轮候查封的财产分配问题是怎样的? |
释义 | 1、查封轮候查封财产应该按照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序进行分配。 2、在同一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偿的情况下,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一、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1、债权人要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取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并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前提,法院会根据债权的类型进行统计和确定分配方案。 2、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的债权人会优先受偿,若同时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则成立在先的会先清偿,举个例子,法院对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而债务人在购买房产时就将其抵押给了银行,在法院对房产拍卖后,会先清偿银行的债务,剩余的再由普通债权人,即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分配,这也是为什么在执行分配过程中,银行往往是最满意的。 3、在欠债人是企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及采强制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这个时候就需要债权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让受理案件的法院,尽早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简而言之,在都没有担保优先权的情况下,比的就是债权人,及其执行受理案件的法院的速度,谁在先,谁就优先分配,如果太迟申请,很可能会面临分不到财产的局面。但是如果债权人对欠债人企业申请破产,则各个债权人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就不存在先后顺序了。 4、在欠债人是个人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调解书),在分配程序中申请分配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并不分先后顺序。换言之,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也就没有权力参与执行分配,只能望洋兴叹。 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的情况非常普遍,既然清偿顺序无法改变,债权人能做的就是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即尽快拿到判决书,期间做好财产保全;之后再尽快申请执行,并随时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碰到欠债,拖延非明智之举,了解法院执行财产的规则,积极应对,才是上策。 二、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同一财产有多个债权人怎么处理?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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