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划分及其法律地位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需平等处理。购买房产、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除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可评估后分配或拍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赠与该子女,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分析 一般是是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是根据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离婚时的房产分配,需要进行评估、竞价或拍卖后再进行分配。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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