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被征收、征用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征收、征用 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物权的保护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 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的支配 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物权法调整着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支配关系,明确着各类支配关系的主体对物的各自的支配范围: (1)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实用价值的支配,这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 (2)人对物的利用关系。虽然所有权制度也调整所有人对物的利用,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非所有人对物的利用关系,而且这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普遍的、经常发生的现象。这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 (3)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物的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为他人设定担保,由担保权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从而使得债务人获取信用,这也是人们对物的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这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 (4)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占有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现象,它既可能是基于本权的占有,也可能不是基于本权的占有,它既可能表现为一种权利,也可能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关系,这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的,致使用益物权人权利无法实现或者受影响的,那么用益物权人就有权请求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