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上传输或者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2、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传输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3、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国家机关、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4、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法律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区、县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市、区、县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工商行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新闻出版、统计、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设施,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