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财产的保全应当是等额担保,且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理是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