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如果刑事嫌疑,对嫌疑人进行传唤审讯,最长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证据,可以对该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间为三天,最长可以延长到七天,期限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多人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的拘留审查时间为一个月。期限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是治安案件,适用拘留的,最长的传唤调查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一、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涉外犯罪; 4、经济犯罪; 5、集团犯罪; 6、跨区域犯罪。 二、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