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过程具体如下: 1、报案、举报、控告。刑事案件发生后,有人进行报案、举报、控告,公安机关有了立案的来源; 2、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4、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5、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审判阶段。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决定开庭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