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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异地报废汽车手续包括哪些
释义
    当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若机动车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与前文相同。
    法律分析
    当因车辆损坏而无法驶回登记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报废业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是指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包括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因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技术缺陷已无使用价值的汽车等。对于这些报废汽车,成都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办理报废登记:车主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报废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并缴纳相应的报废汽车回收费用。
    2. 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完报废登记后,车主应向原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注销登记费用。
    3. 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完注销登记后,车主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过户登记费用。
    4. 办理保险解除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解除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解除费用。
    5. 办理报废汽车拆解手续:办理完以上手续后,车主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汽车拆解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拆解费用。
    6. 申请报废汽车回收:车主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应的回收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手续时,应确保报废汽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和安全标准,避免对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此外,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报废汽车安全、环保地回收和处理。
    结语
    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带齐相关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报废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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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