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院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
释义 | 一、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其他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并没有审级区分 人民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传唤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组织及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第一百二十四条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三、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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