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能否受益于户口挂靠? |
释义 | 非亲属户口挂靠存在法律问题,挂靠人员迁出户口困难,拆迁补偿争议易发生。转让房屋受限于户口迁出。当事人可与挂靠方签订协议规定迁出时间。房屋产权不受影响,户口可挂靠。当事人应咨询派出所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主管人为户主,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分析 首先,非亲属户口挂靠不产生直接法律问题,户主无需对挂靠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户口挂靠涉及户籍管理及户籍制度问题,若非亲属关系而给予挂靠户口,如需要迁出去的时候,很难处理,也就是说,挂靠落户容易,出现要求迁走(如户口簿人数太多造成自己亲属需要落户而无法落户的),而挂靠人员拒绝配合迁走的,就比较麻烦了; 再次,如果发生拆迁,则对拆迁补偿也容易产生争议。 1、在户主要转让房屋时,有一定的影响(需要户内居住地成员都迁出户口后,新房东才能迁入户口); 2、当事人可以与挂靠方签定书面协议,载明在当事人要转让房屋时,其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户口即可; 3、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等,是没有影响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户口是可以挂靠的;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结语 综上所述,非亲属户口挂靠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尽管户主无需对挂靠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挂靠户口涉及户籍管理及户籍制度问题,可能在迁出、拆迁等情况下引发争议。在转让房屋时,挂靠户口也会对手续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应与挂靠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迁出户口义务,并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事宜。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是可以挂靠的,但仍需谨慎处理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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