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此权利不包括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行使权并非转让债权,因此担保物权不会转移。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也会消失。依据民法单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未行使其债权或与此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仅限于债权人所请求的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情形。因此,债权人的代位行使并非转让债权,故担保物权不会转移,待债权实现后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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