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才可以做到死刑的有效辩护? |
释义 | 律师受理案件之后积极收集证据可以做到死刑的有效辩护,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一、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 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解读: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不仅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益,也可以为律师开拓更大的业务空间。 考察方式: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记忆口诀可以更改为: 若是民事主体不慎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害者的家属会向当地的相关机构起诉,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民事主体可以委托律师书写辩护词,根据司法规定,律师在受理案件之后,只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做到有效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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