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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酒精测试仪93怎么判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关于酒精测试仪的使用方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介绍了酒精测试仪的使用方法和相关判断标准。最后,列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相关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酒精测试仪93的判断方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会被判处拘役并罚款。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酒精测试仪多少属于醉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当气体传感器探测不到酒精时,加在A的第5管脚电平为低电平,当气体传感器探测到酒精时,其内阻变低,从而使A的5管脚电平变高。A为显示推推器,它有10个输出端,每个输出端可以驱动一个发光二极管,显示推动器A根据第5脚电平高低来确定依次点亮发光二极管的级数,酒精含量越高则点亮二级管的级数越大。上面5个发光二极管为红色,表示超过安全水平。下面5个发光二极管为绿色,表示安全水平,酒精含量不超过0.05%。
    目前酒精测试仪主要应用于交通运输业,地下开采等,最常看到的就是交通警察手中拿的酒精测试仪。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哪些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刑法\t第三十八条\t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2018-09-18)\t第四十七条\t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三百二十五条\t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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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