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 |
释义 | 《招投标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由国家发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招标控制程序、发售标书、评标、投标等流程要求,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的审核要求,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依据。 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协议招标 协议招标,是一种非竞争的招标方式,是通过协商谈判来选择承包商的一种方式; 4、综合性招标 综合性招标,是结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一种招标方式,先通过公开招标选入一批合适的承包商,再通过邀请招标决定最终的供应商。 综上所述,根据法的形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约束力,属于招投标管理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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