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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教师的遗孀死亡后有没有丧葬费
释义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海省退休教师的遗属将根据居住地不同,每月获得298元至318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因公死亡的遗属还将额外获得30元补助,具体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
    法律分析
    退休教师属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没有股东收入来源的遗属在世时可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但死亡没有丧葬补助费的补偿。依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106号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其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地区居住的每人每月298元;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0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为313元;玉树、果洛、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之上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二、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警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四、本通知从212年1月1日起执行。
    拓展延伸
    退休教师遗孀的丧葬费用权益调查
    退休教师遗孀在死亡后是否有权获得丧葬费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退休教师的遗孀通常是有权获得丧葬费用的。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遗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退休教师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丧葬费用的发放。因此,退休教师遗孀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同时,建议遗孀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以备申请时使用。最重要的是,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结语
    退休教师的遗属在世时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在死亡时没有丧葬补助费的补偿。根据青海省相关通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调整。同时,退休教师遗孀在死亡后是否有权获得丧葬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建议遗孀咨询当地部门了解申请流程和条件,并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持与部门的沟通,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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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