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申诉;申诉决定应于收到申诉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 法律依据:根据《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处分的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根据《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诉由该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纪律委员会成员开会集体决定,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申诉决定应于收到申诉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