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暴致人死亡为何判得那么轻 |
释义 | 因为家暴致人死亡极其容易被判量刑较轻的虐待罪而非量刑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处以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量刑差别巨大,因此在定罪时要看法院如何区分二者,精准考量,不固定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就是虐待”的思维误区。 在法律上,实施包括打骂行为在内的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的动机包括精神性惩罚,也包括一定的体罚,而不应该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包括放任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结果致使被虐待人受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被害人过程中,多数行为是虐待,有时则是直接实施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行为,则属于数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形,但考虑到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以重行为定罪,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即是说,虐待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也不是某次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长期虐待的结果。 再从虐待行为本身来看,长期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虐待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所指的造成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有本质区别。 虐待罪的加重后果,不是由某次或某几次虐待行为单独、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逐步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营养不良、病情恶化、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等情况而致重伤、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所致。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一般是长期虐待行为积累所致。而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客观联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家暴致人死亡情节需看法院的判决,而又常常会以虐待罪判刑,所以给人感觉家暴致人死亡判刑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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