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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在哪个组织
释义
    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在唐山各区县教育局办理,申报要求包括普通话水平、学历、课程、体检和照片等,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当地教育局或教师资格证报考点了解。
    法律分析
    一、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在哪个部门?
    唐山各区县教育局是办理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部门。
    二、唐山小学教师资格申报要求
    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6.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肯定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
    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当地教育局、或者教师资格证报考点了解。
    拓展延伸
    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网上申报: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至次年3月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js.com)进行网上申报。
    2. 信息确认: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确认。
    3. 现场确认:信息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考试缴费:现场确认合格后,申请人应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费用。
    5. 考试准备: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考试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准备相关考试材料。
    6. 考试: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7.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后,申请人可通过指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8. 申请认定:成绩合格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并缴纳认定费用。
    9. 认定结果: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收到认定结果通知书。如认定结果不通过,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过指定网站或到指定地点申请复核。
    10. 领取证书:认定结果通过且符合证书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以上是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省略。同时,申请人应关注唐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通知,确保顺利完成教师资格认定。
    结语
    唐山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在唐山各区县教育局办理,申报要求包括普通话水平、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说课、体检合格以及学历证、身份证、照片等。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当地教育局或教师资格证报考点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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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9: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