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侵权行为 |
释义 |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一、商标撤销权的限制使用 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权的限制使用,是防止他人滥用权利,正确执行对驰名商标给予的特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条约相一致,中国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同时能够避免给中国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增加负担。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享有与其他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权益和受到相同的保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如果该注册和使用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基于此原则,驰名商标的非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只能是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才有权注册。 (一)中国商标法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权利。如果允许他人使用将会造成与驰名商标的商品来源的混淆;还可能会削弱或者逐步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淡化驰名商品的价值,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二)驰名商标所有人为加强自身商标的保护力度,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加强防御,这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措施,应当给予鼓励,不能只从表面上简单认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而要充分考虑到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及撤销的后果,以及目的是否能得以真正实现。否则有悖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不利于创国际品牌发展战略的实现,而且制造出了新的法律冲突。 (三)从商标撤销的后果和意义考虑,也无撤销之必要。撤销原则的设定,是基于他人能正当使用或获得注册权。这仅限于对普通商标的适用,而不适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合理注册。即便是撤销了,按照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一年内不准注册的规定,他人仍然不能使用或注册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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