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时聊天记录是否是证据 |
释义 | 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哪些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是在国家机关部门形成的证据,证明力非常高,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可以优先搜集此类证据。 2、工作证、出入证、厂牌等证据。这一类证据必须有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虽然给劳动者发放上述的证件,但没有盖章或者盖的章是用人单位私自刻印的内部管理印章,这样的话对方可能不确认印章真实性。所盖印章必须是经过登记备案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印章。 3、调岗通知、调薪通知等证据。该类证据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上面记载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内容,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第二项是一样的,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或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4、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发放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是用人单位的账户,但实务中有很多是通过个人账户所转,如果是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该个人必须与单位存在密切联系,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具有这些身份的个人账户,这样即使是个人账户转账的,也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包含有劳动关系的录音、录像。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在实务中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是很高的,但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的主体对象必须是用人单位高级别的管理人员,防止录音、录像之后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 6、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这类属于是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得确认这些电子数据的使用主体是谁,例如电子邮件必须确认是单位或高管等使用的,如果不能确认使用主体的,就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对方也容易否认。 二、关于借钱的聊天记录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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