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与坦白在审判中的作用 |
释义 | 自首与坦白的主要区别在于,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而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被迫认罪,人身危险性较大。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自首与坦白有什么区别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但是其主要区别如下: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认定,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要求进行判断:即如实供述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出示证据之前还是之后主动交代的。如果是在之前主动交代的,仍可认定为坦白;如果是在之后交代的,则不应认定为坦白。 “坦白”的量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结语 自首与坦白在犯罪行为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面存在一些区别。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主动供述罪行,而坦白是指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罪行。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而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得到轻或减轻处罚,而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自首和坦白在法律上有着一些不同的待遇和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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