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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释义
    公司清算过程中,会遇到若干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点,建议对一些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并尽快制定公司清算规则。
    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的认定及其职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但被吊销或被关闭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进行清算,且没有主管机关对此负责。《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究竟是指的谁?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5年就《公司法》第192条进行解释,认为工商部门为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而非主管机关,不负责组织公司的清算。专业人士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法》条文的解释是无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公司法》作出解释。专业人士建议,将有关主管机关立法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赋予其相应介入清算的职权,以监督清算的依法进行。有关机关亦可明确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开办单位、专业清算、审计部门、债权人等。专业人士认为,债权人进入清算组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加制约因素,防止随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产生,确保有效、公平地处理清算事务。
    第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专业人士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专业人士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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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