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或者教会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一、性骚扰行为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 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且不分年龄大小。 但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后果 由于“性骚扰”属于常识性的、不言自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比如旷工、偷窃、打架等);即便没有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可直接被认定为违纪行为。只要“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可以解除。 性骚扰行为不要求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但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