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邻居间法律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该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包括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依据、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以及相邻关系的种类和特点。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如何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方面: (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六)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三、相邻关系的特点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二)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三)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四)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物权编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设施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擅自挖掘土地、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以及挖掘土地、建筑物的其他设施。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这也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如何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和第二百九十二【通行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需要时提供必要的便利。此外,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和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并维护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最后,根据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和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并维护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综上所述,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