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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环境下健全合理使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释义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利益的典型制度之一,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学习借鉴古今国外的典型案例,积极跟进网络技术发展和国际版权立法的新潮流,呼应时代变革。具体如下:
    (一)调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6条规定了一些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情形,与《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相比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因此,为了适应网络新环境,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第一,明确使用作品的限制,可以用于个人学习,但禁止传播;第二,规定少量的具体标准,有了具体的量化的标准,全国范围内就有了统一的标准清楚明确,这样能够减少争议,更好的解决纠纷;第三,适当增加许可条例,比如数字图书馆和网络远程教育等。将新的事物纳入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中,使得使用者能够依法合理使用作品。
    (二)明确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结合《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著作权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公开发表的被使用作品;二是使用目的是非盈利、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三是严格保护著作权人除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四是使用著作人的作品应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等。因此,为了制定适应网络环境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四标准,进而明确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三)补充技术保护措施合理避让情形
    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滥用的技术措施阻滞信息,不仅损害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也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技术措施是防御性的,不是规避著作权法定的权利限制的手段,不能损害使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妨碍公众获取信息、合理使用作品的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应该借鉴美国DMCA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反规避豁免条例进行补充完善。适当的放宽一些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
    (四)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中间人,其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必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才能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3条至17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资料、及时删除或恢复涉嫌侵权的作品等。除此之外,还应明确并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限制。
    (五)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公众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各项措施不够完善,立法上留有很多空白,广大网络用户权利意识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普及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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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