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怀孕女子犯罪不需要坐牢,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的手续。 由于看守所、监狱等地方不仅环境不适合怀孕待,且这些地方也无法满足孕妇对营养的需求,故此通常情形下,不管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期间、检察院审查期间、法院审理期间,都是不会采取拘留等的方式去限制犯罪孕妇的自由的。 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孕妇犯罪,一般是不能适用死刑的。除此之外,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面也是会给予相应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