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房贷的贷款条件有哪些,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具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贷款条件包括具有合法身份、稳定的经济收入、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等,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 法律分析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具有居留权的外国人也属于贷款对象。 贷款条件 借款人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自己的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自己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相关合法的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还有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的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于购买的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一般为20%),并保证肯定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贷款期限 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贷款流程 (1)贷款咨询:通过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等情况; (2)贷款申请:提交建-行规定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材料; (3)签订合同:客户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建-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建-行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5)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6)贷后服务:客户享受建-行提供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 拓展延伸 银行房贷的贷款对象有哪些? 房贷是银行向个人或家庭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或翻新房屋的贷款。在房贷申请过程中,银行需要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安全的房屋购买或建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房贷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居民。自然人作为房贷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 2. 家庭:房贷申请人可以是一对夫妻共同申请,或者是一家三口共同申请。在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家庭具有还款能力。 3. 企业:企业作为房贷申请人,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 4.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作为房贷申请人,需要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 5. 学生:学生作为房贷申请人,需要提供学生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学生房贷的利率相对较高,银行在审批时会综合考虑学生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 6. 军人:军人作为房贷申请人,需要提供军人证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 银行在审核和评估贷款对象时,需要遵循诚实、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安全的房屋购买或建设。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标准,银行可以拒绝其房贷申请。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和流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均属于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身份、稳定的经济收入、购买或建造住房的合同和证明文件、自筹资金等。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申请贷款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偿还能力证明、购买住房合同等材料,并按照贷款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还款。整个流程包括贷款咨询、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还款和贷后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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