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诉讼四个领域 |
释义 | 法律分析: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对辖区内企业、个人违法向大气、水、土壤排污。非法采矿、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对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生态环境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资源保护主要靠扩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类型。 2、食品药品安全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主要指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食品包括视频、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等;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血清、疫苗等类型。 3、国有财产保护 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各级政府、民政、税务、国资委、农委等,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有财产流失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罚没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等类型。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农用地、对行政机关违法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法用地等行为,对国有土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证等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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