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门峡儿童接种疫苗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该文本是一篇关于接种卡介苗时需要注意的几点建议的指导。主要思想是提醒家长在接种前咨询医生并按照其建议进行接种,同时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禁忌症。具体来说,对于早产儿、低出生体重的婴儿和难产儿,应慎重考虑接种;在接种疫苗前,应咨询医生并按照其建议进行接种;如果有其他疾病或药物过敏等情况,应告知医生并在接种前获得许可;在接种疫苗后,应按照医生或接种机构的建议进行观察和护理;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 法律分析 接种卡介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早产儿、低出生体重的婴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和难产儿,应慎重考虑接种。 2. 在接种疫苗前,应咨询医生并按照其建议进行接种。 3. 如果有其他疾病或药物过敏等情况,应告知医生并在接种前获得许可。 4. 在接种疫苗后,应按照医生或接种机构的建议进行观察和护理。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宝应缓种。结核病,急性传染病,心、肾疾患,免疫功能不全的宝宝禁种。 2、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服苗前一周有腹泻的宝宝,或一天腹泻超过4次者,发热、急性病的宝宝,应该暂缓接种。有免疫缺陷症的宝宝,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如激素)的宝宝禁用。对牛奶过敏的宝宝可服液体疫苗。 3、百白破疫苗: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有抽风史的宝宝,严重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4、麻疹疫苗:患过麻疹的宝宝不必接种。正在发热或有活动性结核的宝宝,有过敏史(特别是对鸡蛋过敏)的宝宝禁用。注射丙种球蛋白的宝宝,间隔一个月后才可接种。 5、乙型脑炎疫苗: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有脑或神经系统疾患,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种。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禁忌:脑及神经系统疾患(癫痫、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等),过敏体质,严重心、肾疾病,活动性结核病的宝宝禁用。发热、急性疾病的宝宝可缓种。 7、乙肝疫苗:肝炎,发热,急性感染,慢性严重疾病,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8、甲肝疫苗: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免疫缺陷,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宝宝,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注:不同种类疫苗的禁忌不一样,接种时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接种。同时,儿童家长在每次接种前应如实反映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减少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 拓展延伸 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合接种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疫苗的接种应谨慎考虑,尤其是对于某些患有严重过敏反应、免疫系统异常的人群,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谨慎接种。同时,疫苗也应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接种,避免自行使用或接受非医疗机构的疫苗接种服务。对于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或者擅自使用或接受非医疗机构的疫苗接种服务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结语:在接种各类疫苗时,家长需遵循医生建议并注意疫苗禁忌,确保儿童健康。同时,家长在接种前应如实反映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减少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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