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城镇的土地使用是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等情况是不同的,也就意味着每个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会有所差别。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 省辖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接上款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