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管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专门管辖时法定管辖的一种。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它的案件一般是与特定系统有一定联系,或此类案件涉及专业部分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所以由专门法院审理。中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对军队系统内专职人员刑事案件实行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系统内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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