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充错手机话费,机主不愿返还怎么办 |
释义 | 该条款讨论了不当利益的返还问题。如果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并导致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这些利益。但是,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是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或者是为了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或者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那么得利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并且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导致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这些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拓展延伸 标题:['2. 【得利人】善意/恶意责任区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即得利人,需要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在善意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获得赔偿,而在恶意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则无法获得赔偿。 因此,得利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时,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利,以便得利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纠纷中,得利人的善意与恶意可能会影响到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的判断。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如果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导致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这些不当利益。但是,有三种情况可以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同时,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最后,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2016-11-07)\t第二十四条\t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电信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一条\t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电信条例(2016-02-06)\t第六十七条\t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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