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1982年宪法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在现行宪法中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但是不是专权,最终大事项的决定权在于常务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