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三,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一、简易程序谁决定 民事案件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基于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有限,以及多数民事案件并非复杂不清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双方对民事案件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由当事人各方约定。 二、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等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