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的具体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的具体诉讼理由可以由夫妻一方提出,并经过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具体的诉讼离婚理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诉讼离婚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诉讼离婚的常见纠纷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赡养费等方面的争议。在财产分割方面,常见的争议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房产、车辆、存款等的分割问题。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主要涉及孩子的监护权、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时间的安排等。赡养费的争议则涉及离婚后对无经济能力或有特殊需求的配偶的经济支持。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包括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理性沟通,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子女的利益。 结语 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法院应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或同居、家暴虐待、恶习不改、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宣告失踪后提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再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常见离婚纠纷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赡养费等。解决纠纷可通过诉讼、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子女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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