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昆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