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我国应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分为三类: 1、第一类,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2、第二类,有益的野生动物; 3、第三类,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如下: 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需要特定目的。非法采伐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行为手段如果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则还包括“其制品”。 综上所述,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