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收取费用如下: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