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的过程,如果同一法律关系(诉讼争议)中被告提出反诉,反诉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的,这种情况下原审原告将成为反诉中的被告,这种情况下原审原告也需要就原审被告所提出的反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答辩状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确未提交的,不影响庭审进行,庭审中被告(含反诉被告)也可以当庭口头答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