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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你是否是第二套房
释义
    南宁市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主要针对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者,目的是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对于再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者,最低首付比例为30%。商业贷款是指对拥有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最低标准。南宁市二套房贷款利率纯商业贷款,首付40%,贷款60%,利率上浮10%,即5.39%。纯公积金贷款,首付20%,贷款80%,利率3.25%
    法律分析
    南宁市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针对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以及一次性使用和结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旨在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若购房者再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则最低首付比例为30%。商业贷款是指对拥有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最低标准。除了符合纯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要求外,组合贷款还必须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要求。一套住房及相应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家庭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南宁市二套房贷款利率
    纯商业贷款,首付40%,贷款60%,利率上浮10%,即5.39%。
    纯公积金贷款,首付20%,贷款80%,利率3.25%。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首付为40%,贷款为60%,商业贷款为10%,即5.39%,公积金执行基准为3.25%。新政策规定,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也属于家庭范畴,因此在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时,将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即首付50%,利率上浮1倍。如果你卖掉这套房产,贷款买房,就可以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2。孩子名下有房地产时,成年后会贷款买房。分析:根据银行现行的“认贷认房”政策,如果他不出售现有房地产,他将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并按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第二套住房的原始鉴定主要依据贷款记录。当你作为成年人申请贷款买房时,就不是第二套了。按照银行目前的政策,即使之前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只要银行能在房产交易系统中找到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如果不出售并申请贷款,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而且贷款政策是首付五成首付加息1.1倍。过去的政策是“认贷不认房”。全额购房后,申请贷款购房将不计入第二套住房。
    4。一次贷款买房,再贷款买房结算销售后
    分析:目前银行认定第二套房子为“认房认贷”。因此,即使房子卖了,这户人家名下也没有房子,但因为之前有贷款记录,所以房子卖了以后买的时候,贷款会算作第二套房子。分析: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贷款记录,无论是结清还是出售,即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第一次使用也会算作第二套住房,因此如果他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为50%。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另一方贷款买房。
    分析:有可能已婚夫妇的户口不在一起,但必须有婚姻登记记录。在审批贷款时,银行将要求借款人不仅要提供户口簿,还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夫妇不能提供单身证明,所以当另一方再次买房时将被处罚计入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婚后一方申请贷款购房。
    分析:目前银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为“认房认贷”。只要当事人的贷款记录能在央行的信贷系统中查到,即使离婚后房产被判给另一方,这一方在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所以“假离婚”没必要我们不能逃避第二套住房的新政策。
    拓展延伸
    根据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南宁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利率、低手续费”政策,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20万元。申请人应到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积金卡、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南宁公积金贷款期限分为1年、2年、3年、5年等,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办理贷款时,申请人应与银行签订委托公证书,并缴纳贷款手续费。南宁公积金贷款政策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南宁市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旨在改善使用公积金贷款和一次性使用及结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的居住条件。对于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者,最低首付比例为30%。商业贷款是指对拥有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最低标准。组合贷款还必须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要求。根据银行现行的“认贷认房”政策,如果不出售现有房地产,他将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并按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六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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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8: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