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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龙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在哪办理
释义
    一:龙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在哪办理
    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龙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的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因已按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签发《户口迁移证》,造成迁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第一百一十五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条申请按就业落户政策落户的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所在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
    (二)就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情况不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提交申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结果以及理由。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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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0: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