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医院需要办理的执照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等。 除此之外还要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