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了不同数额的合同诈骗的处罚措施,包括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对于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合同诈骗,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罚金处罚;对于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合同诈骗,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拘役处罚;而达到10万元的合同诈骗将面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并且每增加3300元,刑期将增加一个月。 法律分析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拓展延伸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定罪与量刑标准的综述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定罪与量刑标准的综述是对山东省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全面概述和分析的文章。根据山东省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有权处分财产或者有权提供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山东省,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综述将详细介绍山东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以帮助读者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结语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定罪与量刑标准的综述,全面概述了该省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有权处分或提供财产的行为。在山东省,定罪和量刑标准考虑了犯罪手段、数额和情节等因素。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本综述详细介绍了山东省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合同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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