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昌吉居住证办理条件
释义
    根据《暂住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在其他城市,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
    法律分析
    根据《暂住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其他城市: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关于居住证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
    延伸阅读:
    昌吉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呢
    1、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
    2、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
    注:
    1.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2.未满16周岁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口薄或身份证代为申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拥有房屋产权或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房屋且已满六个月;
    3. 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且满六个月以上;
    4. 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就业条件;
    5.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时限。如果错过了申请期限或提交申请材料有误,也可能会导致申请无法成功。
    因此,在申请《居住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并确保符合所有条件。
    结语
    根据《暂住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其他城市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关于居住证办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对于办理昌吉居住证,个人申领需要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集体申领需要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同时,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未满16周岁的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口薄或身份证代为申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四十二条\t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十七条\t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二十一条\t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5 4: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