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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昌居住证办理条件
释义
    该条例规定了公民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条件。其他城市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不含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
    法律分析
    根据《条例规定,若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同时满足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条件。
    【条件说明】
    1.其他城市: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不含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
    2.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
    3.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4.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5.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延伸阅读:
    关于居住证申领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和《浙江省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件:申领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 浙江省居住证申请表: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请表》。
    3. 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申领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认可的房屋租赁居住房屋证明材料。
    4. 就业证明:申领人提供就业证明,或者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认可的营业执照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就业关系的证明材料。
    5. 学生证:申领人为在校学生的,提供学生证。
    6. 登记居住地证明:申领人提供登记居住地证明,或者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认可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7. 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领人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者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认可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8. 办理居住证相关证明:申领人提供办理居住证相关证明,或者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认可的办理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上八项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二十二条\t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九条\t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十四条\t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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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8:01:31